台灣醫美保健安全促進暨人才培育協會 成立初衷

有感台灣無論在醫療資源以及人才孕育上皆非常富足,境外醫療服務發展上亦具有領先世界的潛力。在日本、韓國及泰國紛紛於各醫療領域畫下一席之地的此刻,擁有「服務全球華人」這先天優勢的我們更應把握得天獨厚的機會急起直追。

因此,成立協會首要任務便是集結、培育醫學美容及醫療相關人才。強化優勢並串聯相關單位,有別於透過渠道找到醫療服務的方式,建構完善的全程服務,讓全世界華人有更好的選擇,在預算內達到最划算的治療和服務、降低過多、無效或過於昂貴的浪費。

我們將以「醫師自己的選擇」作為核心,檢視「當醫療人員遇到相關問題時,所選擇的醫師與醫療」,將如何培育出頂尖人才的師資、訓練模式透過協會推廣,同時也和日本、德國、美國、東協…等擁有最先進技術的國家與城市交流,藉由研討會及相關活動的辦理,把最新資訊與知識帶入台灣,精進從業人員軟實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美保健安全促進暨人才培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台灣醫美保健安全促進暨人才培育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行學術研討會,交換心得及經驗,公開切磋琢磨,增進醫療技術與知識,並配合衛生福利部規範,舉辦醫學倫理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二、成立網站提供會員會務連繫,網路教學或學術活動及民眾醫療資訊服務。

三、舉辦國際性、地區性之學術研討會。

四、促進學會間彼此之互助合作,以增進會員情感友誼。

五、彙整、收集保健技能與知識,結合現代學術研究,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服務模式,促進社會全面的健康保健。

此條所列各款任務,應遵守醫藥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之西醫師、牙醫師、中醫師,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並且參與臨床實務工作(醫院或診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正式會員。
  • 海外聯誼會員:畢業於國外醫學院校之醫師,且參與醫學臨床工作(醫院或診所)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成為海外聯誼會員。
  • 美容醫學護理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護理相關科系之人員,取得考選部所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護理人員證書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美容醫學護理會員。
  • 非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於繳清會費完成入會手續後為非醫師會員。

第 八 條 醫師會員、海外聯誼會員、美容醫學護理會員及非醫師會員均須繳納會費,其權利義務應對等,爰請釐清第7條會員資格及第30條經費來源,俾釐清上開會員權利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醫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柒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醫師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三、海外聯誼會員入會費:新台幣柒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四、海外聯誼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五、美容醫學護理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六、美容醫學護理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七、非醫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八、非醫師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九、事業費。

十、會員捐款。

十一、委託收益。

十二、基金及其孳息。

十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灣醫美保健安全促進暨人才培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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